女子遭夫家虐待致死—虐待罪不是家庭成员间犯罪的避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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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德州一女子遭夫家虐待致死事件引发关注。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在官方微博发布《关于被告人张吉林、刘兰英、张丙虐待罪案有关情况的通报》称,德州中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本案未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原审不公开开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中,山东禹城市法院认为,方旸丈夫及公婆对待不能生育的儿媳多次殴打、禁食,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虐待罪,分别判处其丈夫及公婆有期徒刑两到三年不等。

判决一出即引发公众质疑,并再次引发关于虐待罪是否已经成为家庭施暴者护身符的讨论。这和普通人对司法的理解有很大出入,也是律师界一直关注这个案子的原因。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律师刘玲说。

我国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故意伤害致死罪法定最高刑均可达到死刑。

东南大学刑事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陈洪兵表示,这种错误判决根源于理论与实务对于虐待罪的立法目的以及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的关系的误解所致。长期以来,理论与实务错误认为,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对象是家庭成员,后者的对象是非家庭成员;前者具有经常性、反复性、持续性。也就是说,只要对象是家庭成员,行为人持之以恒地进行殴打、体罚、虐待,即便最终导致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也只能以《刑法》第260条第2款虐待致人重伤、死亡,最重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这显然是对法律的误读!

为何在伤害罪、杀人罪之外还设立虐待罪

除量刑外,该案仅以虐待罪入刑也引发很大争议。刑法规定,虐待罪最高有期徒刑7年,而故意伤害、故意伤害致死罪法定最高刑均可达到死刑。

但实际上,此类案件的判决早就引发争议。更为知名的是董珊珊被虐致死案。2009年,26岁的北京女子董珊珊与丈夫结婚不到一年,被丈夫王光宇殴打致死。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王光宇有期徒刑六年半。该案也因此成为当年最具争议的法治事件之一。

陈洪兵教授表示,我国是唯一设立虐待罪的国家。我国立法者之所以在伤害罪、杀人罪之外专门设立虐待罪罪名,其实是因为,对于家庭成员间发生的殴打、捆绑、针扎、火烫、体罚、不给饭吃、不给治疗等肉体虐待和辱骂、咒骂、讽刺、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精神上的虐待行为本身并未达到可以评价为伤害罪、遗弃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的程度,若行为本身又具有经常性、持续性、一贯性,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时,为了对弱势家庭成员进行特殊的保护,才专门设立虐待罪。

因此,设立虐待罪绝不意味着,针对家庭成员的伤害,都只能定虐待罪;虽然虐待罪行为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特点,但并非具有这种特点的行为只能定虐待罪。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其实是一种竞合关系,完全可能同时成立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包括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罪,通常从一重处罚即可,但若伤害、杀人之外的行为还可单独评价为虐待罪,则还能数罪并罚。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不应按虐待罪来进行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应依照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立法者之所以将虐待罪的法定刑设置得明显轻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若虐待行为符合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相信司法人员会充分运用想象竞合犯与数罪并罚的原理,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从而做到罪刑相适应。现实中理论与实务普遍陷入认识误区,不得不说有违立法者的初衷。

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受害者,而不是家庭暴君的护身符,否则婚姻就成了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避难所了。陈洪兵说。此类判决引起争议的根源在于业界对虐待罪的立法目的,以及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误解所致,就连很多法律通识教材上的对这些罪名的理解都是错的。

陈洪兵教授认为,从方被虐致死案中存在被告人方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的细节来看,被告人对被害人方不仅有伤害的故意,还有持钝器伤人的伤害行为,导致死亡结果,完全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条件,应当以《刑法》第234条第2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 | 中国新闻社、红星新闻、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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