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吗?餐饮店经营者被警告、罚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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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2020年11月9日,临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临沂高新区八愉川味麻辣烫店经营使用的火锅底料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罂粟碱、那可丁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旋转小火锅经营,店内有八愉麻辣火锅底料和被抽检麻辣烫底料共计30kg,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证件和麻辣烫底料合格证明,该麻辣烫底料已被添加到火锅底料中使用。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后,当事人当月停止店铺经营。

2022年4月21日,临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临沂高新区八愉川味麻辣烫店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罂粟碱是罂粟壳的提取物之一,长期食用会让人上瘾,严重时可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危害人的健康。在国家卫计委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第一批名单中就有罂粟壳。

编辑 | 临沂消费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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